(2017)皖1324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某1与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862号原告:于某1,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于某2,女,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群与被告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于某1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玉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