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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新洪与吴杰、齐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洪,吴杰,齐小芳,周忠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665号原告:王新洪,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吴杰,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齐小芳,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周忠栋,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王新洪与被告吴杰、齐小芳、周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王新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新洪自愿对吴杰、齐小芳、周忠栋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新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王新洪负担。审判员  冯秀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巫卫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