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付洪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洪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238号罪犯付洪相,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付洪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付洪相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以(2009)济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至2021年9月3日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25日、2014年5月30日、2015年11月10日共对其裁定减刑三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付洪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洪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的奖励,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付洪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因家庭困难无法履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洪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爱民审 判 员 秦绪启人民陪审员 扈庆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轩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