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丁凤岚与张旦美、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凤岚,张旦美,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092号原告:丁凤岚,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张旦美,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林忠,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丁凤岚与被告张旦美、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丁凤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凤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