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苏兴与杨登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兴,杨登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527号原告:苏兴,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杨登宇,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原告苏兴诉被告杨登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收到本院下发《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相关费用,经本院催示后,仍未缴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池雅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