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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葛华古与文登市新达石子厂、丛培强、田明玲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华古,文登市新达石子厂,丛培强,田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葛华古,男,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南河镇兴隆村。被执行人文登市新达石子厂。被执行人丛培强,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田明玲,女,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葛华古与文登市新达石子厂、丛培强、田明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华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