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葛华古与文登市新达石子厂、丛培强、田明玲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华古,文登市新达石子厂,丛培强,田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葛华古,男,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南河镇兴隆村。被执行人文登市新达石子厂。被执行人丛培强,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田明玲,女,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葛华古与文登市新达石子厂、丛培强、田明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华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