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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津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与慈英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慈英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377号原告:天津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1栋101-102室。负责人:徐传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该公司员工。被告:慈英楠,女,199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与被告慈英楠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慧书 记 员 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