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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初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明光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明光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29号之二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1-15)。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园,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信成,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明光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雅桂园小区1组团4号楼门面第十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93161056P。法定代表人:邵明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明光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安徽省明光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案款清偿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撤诉。因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9900元,由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德敬审 判 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琰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