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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二彬、马义明与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二彬,马义明,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523号原告:周二彬,男,汉族,1971年9月7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马义明,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46814Y。法定代表人:廖克难,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二彬、马义明诉被告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二彬、马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