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淼与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淼,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吴淼,女,住敦化市。法定代理人:吴彦辉,男,住敦化市沙河沿镇。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延君,系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淼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2016)吉240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吴彦辉以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河南学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3民初2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