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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蒋代全与被告蒋明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代全,蒋明星,宜宾市美都巴士运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824号原告:蒋代全,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钢,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15201310895009。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15201511702904。被告:蒋明星,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美都巴士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长江北路西段2段315号轻工博览城A区3栋5楼。法定代表人:黄晟,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东区翡翠园5幢1-2层。法定代表人:肖平,总经理。原告蒋代全与被告蒋明星、宜宾市美都巴士运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蒋代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代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为379元,由蒋代全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