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吉克巫支日罚金刑一案(2017)川1113执113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克巫支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113号被执行人:吉克巫支日,男,1982年6月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关于吉克巫支日罚金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42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5日移送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克巫支日现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后对被执行人吉克巫支日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