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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玉华、戴梦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华,戴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42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华,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审被告人戴梦军,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玉华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戴梦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津011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戴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李玉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玉华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戴梦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李玉华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玉华撤回上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