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韦华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0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华锋,男,壮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华锋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陈运红出庭,指控:被告人韦华锋与被告人覃某、谢某、罗某(均已判决)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参赌人员余某、汪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石马头村韦华锋的租房内,用扑克牌赌“小九”点的形式,先后于2012年8月19日晚上、同年8月20日晚上、同年8月21日晚上聚众赌博3次,分别抽头获利2000余元、3600余元、3500余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韦华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华锋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具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韦华锋拘役三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韦华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华锋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华锋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乐铭书 记 员 郑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