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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曾祥华、松滋市长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华,松滋市长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237号申请人:曾祥华,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申请人:松滋市长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金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凡州。被申请人:曾凡明,男,汉族,1957年11月18日出生,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曾祥华诉松滋市长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祥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松滋市长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凡明价值22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长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凡明银行存款22万元。申请人以第三人周晓波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路68号(房产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03第0912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松滋市长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凡明价值22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长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凡明银行存款2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周晓波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路68号(房产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03第0912号)房屋一套。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被申请人松滋市长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凡明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锦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