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栾玉久与高玉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玉久,高玉祯,张贵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883号原告:栾玉久,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高玉祯,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贵亭,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玉久与高玉祯、张贵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玉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栾玉久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高玉祯偿还借款10000元,原告栾玉久提出撤诉���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玉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877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玉久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