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栾玉久与高玉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玉久,高玉祯,张贵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883号原告:栾玉久,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高玉祯,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贵亭,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玉久与高玉祯、张贵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玉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栾玉久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高玉祯偿还借款10000元,原告栾玉久提出撤诉���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玉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877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玉久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