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杰与赵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赵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民初975号原告:赵杰,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赵耿荣,男,1966年7月6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刁山村山后庄二队,原告赵杰与被告赵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杰到庭,被告赵耿荣经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赵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盖房子买钢筋向原告借款7300元,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耿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杰借款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耿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淮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