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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彭明、彭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彭明,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82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刘阳。被执行人彭明。被执行人彭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57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彭明、彭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彭明、彭英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平路锦苑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彭明、彭英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航天北路乙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