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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弗客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美苑博教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弗客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美苑博教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905号原告:西安弗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街46号3幢2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徐小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美苑博教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一路西段11号紫薇大厦16幢3单元31702室。法定代表人:耿梦,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弗客商贸有限公司诉西安美苑博教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弗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弗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后46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