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肖涛与杨金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涛,杨金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883民初2996号 原告:肖涛,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邹城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金立,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肖涛与被告杨金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被告杨金立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朱洪苹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 告各式家具一宗(详见销货清单)或赔偿损失87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榫卯名匠古典红木家具厂,生产加工各式红木家具。被告朱洪苹是邹城市曲美家具商城的负责人。2016年9月份,被告朱洪苹到原告工场考察后决定和原告合作,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16年9月7日签订了《店铺合作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生产的古典红木家具由被告代销,原告在协议签订当日向邹城市曲美家具商城送各式红木家具一宗价值12万元,由被告朱洪苹在销货清单上签收。被告朱洪苹收到货后很长时间也没卖出一件家具,原告陆续从被告朱洪苹那里拉回部分红木家具。2017年2月份被告杨金立接管邹城市曲美家具商城,被告朱洪苹不在负责,2017年2月18日原告和被告杨金立就代销的红木家具重新清点,剩余红木家具价值87700元,双方继续合作,2017年3月份原告因客户需要前去杨金立负责的邹城市曲美家具商城拉部分红木家具才得知该家具商城因拖欠房租被起诉,房东安排人员看管,不让原告拉家具,原告多次找被告杨金立协商处理,2017年4月17日被告杨金立给原告出具家具欠条,约定到2017年5月14日解决好房租问题让原告将家具拉回,否则被告杨金立立即赔偿原告红木家具87700元,至今原告也没能拉回自己的红木家具,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金立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均是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 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告肖涛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邹城市榫卯名匠古典家具厂,生产加工各式木质家具。2017年2月18日前,朱洪苹是邹城市曲美家具商城的负责人,2017年2月18日以后,被告杨金立经营邹城市曲美家具商城。2、2016年9月7日,原告与朱洪苹签订《店铺合作框架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1、甲方(邹城市榫卯名匠古典家具厂)同意将邹城市榫卯名匠古典家具厂生产的各系列家具销权授予乙方(邹城市曲美家具商城)。2、乙方将自有店面邹城市峄山南路曲美店4层作为合作店址。3、合作日期:自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二、甲方权利及义务:1、店铺内所有自产家具的所有权、命名权、协商参考价权。2、甲方自产家具,给予终身免费保养、维修。(人为破坏、虫吃鼠咬及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有偿维修)。3、家具出样及样品调换从工厂到店铺之间的运输,安装摆放。4、应乙方要求,对需要入户组装的家具,甲方派技术人员配合乙方完成入户安装摆放。5、根据乙方要求,对销售人员进行基础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话术技巧,家具和木材基本知识、制作工艺和流程的概述等。6、保证所有产品的做工精细,严把质量关。7、对乙方提交的订单优先生产,确定最短周期,如不能按期完成,需提前通知乙方,协商处理。8、甲方对店铺的一切常规性开支和意外性损失,不支付任何费用和连带责任的承担。三、乙方权利和义务:1、合作店铺所有权和经营权,店铺内所有家具的参考价权,追究甲方不能按约定交付产品的责任的权利。2、店铺内所有家具的销售政策制度和日常清洁保养。3、提醒顾客爱护家具,避免踩踏、烟头烫伤、硬物磕砸等,避免阳光直射、害虫啃噬等。4、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5、按时上下班,并保证营业场所的防火防盗。6、节假日促销的销售政策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具体事宜双方协商。7、热销产品的备货,订货产品的详细参数,客户满意度调查总结,店面展示样品的调换,市场价格波动的反馈等。8、产品的生产周期需跟甲方协商,擅自许可交付日期甲方不予承认。9、乙方对甲方工厂的日常运营及风险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四、禁止竞争条款1、甲方保证给乙方价格是自产家具在本地区的最低价格,不会恶意低价销售。与乙方协商参考价格标准。2、乙方保证不协助第三方与甲方在合作店铺区域内竞争,不代理或销售与甲方产品雷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五、店铺样品及提货支付方案1、根据双方协商价格,一次订购10万元以下,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内家具总金额的50%作为保证金。双方协商每月1日库存清点,每月20日对上月进行结算;单笔10万元以上,甲方给予乙方最高5万元的信用额度,超出部分现金支付。清点结算的金额用以偿还信用额度。2、信用额度和多次订单尾款总金额最多5万元。3、乙方销售家具从店铺到客户,自行送货,可享受样品展示支付条件;需甲方从工厂送货的需先支付合同款50%预付款,尾款在结算日付清。4、样品的调换,根据样品单价,进行多退少补调换政策。样品因人为损害、长时间暴晒、虫吃鼠咬等保护不当,扣除维修成本进行调换。5、协议终止,双方如不再续约,家具样品和保证金一并结算。六、补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家具挪出店铺、转借、出租等,视为售出,且不予保修和调换。2016.09.07。”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另有朱洪苹于2016年9月7日签字确认的,价值12万元家具的清单一份。3、2017年2月18日,在朱洪苹辞职时,原被告和朱洪苹三方,对原告在被告处代卖的红木家具进行了清点核算,其中有四套家具被原告拉走,并由被告杨金立签字确认。4、2017年4月17日,原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代卖的红木家具再次进行了清点核算,被告杨金立向原告出具家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7年5月14日可全部拉走,超期责任由杨金立负责,如不能拉走,本家具欠条当作现金欠条使用,由邹城市榫卯名匠古典家具厂提起诉讼。”附家具清单: 名称 尺寸(MM) 木材 单价 数量 价格 备注 明式餐桌 1100×800×780 红花梨 2600 1 2600 一桌四椅5200 明式餐椅 440×430×1006 红花梨 700 4 2800 单价750 小圈椅茶桌 800×800×680 洋槐 4000 1 4000 一桌四椅 四出头官帽椅 580×480×1160 红花梨 1000 2 2000 象头沙发 红花梨 21000 1 21000 单人2,三人1,小几2,平几1 素面鼓凳 28直径,42高 红花梨 600 2 1200 明式写字台 1680×810×80 红花梨 5300 1 5300 素面大床 2100×1800×480 红花梨 5600 1 5600 含两个床头柜 雕花订箱柜 2160×580×2360 红花梨 17000 1 17000 雕花书柜3组 2700×360×2000 红花梨 12000 1 12000 画案 2600×800×800 红花梨 5400 1 5400 含两个底座 简易博古架 980×35×1980 红花梨 2500 2 5000 单价3000 梳妆台 1080×420×750 红花梨 3800 1 3800 含一个凳子 总计金额:¥87700元整(人民币大写:捌万柒仟柒佰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肖涛与朱洪苹签订《店铺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在由被告杨金立接手经营后,原被告双方仍应遵守。在被告杨金立与第三人出现债务纠纷后,被告杨金立应本着诚实负责的态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原被告之间家具代销的问题。现因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造成原告的家具不能拉走,受到了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金立返还原告肖涛各式家具一宗(详见家具清单)或赔偿损失87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被告杨金立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玉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