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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倩、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倩,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倩,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奥都庄园B4-1-01室。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倩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576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理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576号仲裁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