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怀集县怀城镇昇华强酒业营销中心与祝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怀城镇昇华强酒业营销中心,祝蕊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932号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昇华强酒业营销中心,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上郭南路何泳滔房屋。经营者:何强。被告:祝蕊叶,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昇华强酒业营销中心与被告祝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昇华强酒业营销中心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昇华强酒业营销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昇华强酒业营销中心负担。审判员 伍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燕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