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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胡仁莲、周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周朝强,胡仁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三圣居委钟楼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08702176K。负责人王小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中、张懋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员工。被告周朝强,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胡仁莲,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周朝强、胡仁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元,减半收取1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严 波审 判 员 孙 琳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