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7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圣诉姚斌斌、姚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圣,姚斌斌,姚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761号原告:孙圣,男。被告:姚斌斌,男。被告:姚建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圣诉被告姚斌斌、姚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孙圣负担。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