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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晴晴与陆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晴晴,陆磊,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朱晴晴,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陆磊,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静,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朱晴晴诉被执行人陆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