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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0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玉柱与赵尚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柱,赵尚强,于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091-3号申请执行人韩玉柱,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长垣县魏庄镇韩了墙村143号。身份证号:410728196710211530被执行人赵尚强,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派出所尚书山社区居委会景湖湾H栋403室。身份证号:410728197205102039被执行人于通,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恼里镇乌岗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执字第109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5日10时至2017年6月6日10时止在长垣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尚强名下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朝阳居委会景湖湾H栋4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2094**),2017年6月6日10时,买受人韩玉柱(男,汉族,身份证号:410728196710211530)以最高价1304920元竞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尚强名下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朝阳居委会景湖湾H栋403室房产(房产证号:209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