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福门包装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万开高山酿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福门包装有限公司,包头市万开高山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975号原告:温州福门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44480700,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仓前路99号1幢。法定代表人:倪维王,任总经理。被告:包头市万开高山酿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767868040D,住所地固阳县兴顺西镇秦长城旅游区北1公里。法定代表人:万海龙。原告温州福门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万开高山酿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福门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福门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温州福门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尚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