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瑞兴与周平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兴,周平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178号原告:周瑞兴,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凉州。被告:周平德,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凉州。原告周瑞兴与被告周平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周瑞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城镇双城村二组地膜厂对面原告承包的四分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占用原告的4分农用地及占用期间费用12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5日,被告租用双城镇双城村二组地膜厂对面的农业用地用于修建农副产品厂,修建过程中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超越租用土地范围并将厂子过大面积修建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占用了原告承包的4分地。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退还占用原告的4分土地,或者要求被告依照占用土地面积折价向原告赔偿,被告均不理睬,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涉诉土地系原告与同组村民贺润生置换及被告流转杨开元的土地,因土地分界问题产生的纠纷,但现原告并不能提交自己或者贺润生取得该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双方纠纷是确定土地四至,该土地权属不清,土地权属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整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原告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瑞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科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