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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孙小娣、胡清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娣,胡清波,胡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小娣,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清波,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佰惠,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637号民事判决书孙小娣与胡清波、胡佰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胡清波名下车牌号码为浙B×××××的车辆,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0000元,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862.5元,执行费9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