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攀仲耀与王小强、禹秋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仲耀,王小强,禹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攀仲耀,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禹秋玲,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刑审75号,被执行人王小强、禹秋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强、禹秋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小强、禹秋玲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