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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天合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45号申请人: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5号203-1室。法定代表人:徐平炬,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天合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43号。法定代表人:李广峰,经理。申请人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天合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谢恩品审判员  王万铁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应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