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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张旭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张旭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4076号申请执行人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14554668-8。法定代表人陈玉才。被执行人张旭隆,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9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旭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旭隆在(2017)浙0382执407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旭隆银行存款人民币16925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乐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