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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广得与上海沪东寿星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得,上海沪东寿星机械厂,上海顺育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太仓市康明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1846号原告:李广得,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沪东寿星机械厂,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海,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珊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官莉,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顺育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长堤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朱亚楠。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男。第三人:太仓市康明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顾港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沈卫宝。原告李广得与被告上海沪东寿星机械厂、第三人上海顺育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太仓市康明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太仓市康明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传票、起诉状及其副本等,本院依法对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再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小勇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人民陪审员  樊大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