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恢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拉丝厂与丁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拉丝厂,丁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49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拉丝厂。被执行人丁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拉丝厂与被执行人丁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拉丝厂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马力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