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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民初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周明东与袁士中、周改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东,袁士中,周改华,袁育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4971号原告周明东,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袁士中,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周改华,女,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袁育清,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住花溪区。本院受理原告周明东诉被告袁士中、周改华、袁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收费通知》,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到贵阳银行诉讼费收费网点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黎 玲审判员 陈雪娇审判员 吴喜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