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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9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936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与孙胜吾、唐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孙胜吾,唐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936号之三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业园区(新华村)。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胜吾,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唐利华,女,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胜吾、被告唐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66元,由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相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