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9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936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与孙胜吾、唐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孙胜吾,唐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936号之三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业园区(新华村)。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胜吾,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唐利华,女,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胜吾、被告唐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66元,由原告江阴市恒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相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