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革、吴振华、李东、李嘉毅与太平洋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连山区瑞祥孕婴商贸经销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革,吴振华,李东,李嘉毅,太平洋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太平洋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葫芦岛市连山区瑞祥孕婴商贸经销处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937号原告李文革。原告吴振华。原告李东。原告李嘉毅。法定代理人:李东。被告太平洋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告太平洋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瑞祥孕婴商贸经销处。负责人:刘丹。原告李文革、吴振华、李东、李嘉毅与太平洋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连山区瑞祥孕婴商贸经销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上列四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前期已经提起诉讼,且已经受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革、吴振华、李东、李嘉毅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茂山人民陪审员 郭欣怡人民陪审员 张佳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