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作久、张威、张开建妨害公务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久,张威,张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301号被执行人:张作久,男,194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威,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开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妨害公务罪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查,作案工具菜刀、斧头已上缴国库,未遂案件移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镇强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