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0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冯玉禄、张家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禄,张家强,张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冯玉禄,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执行人张家强,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家彬,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冯玉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强、张家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家强、张家彬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强、张家彬银行的存款28684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玉钢执行员 王志飞执行员 郝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