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申请毕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320号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毕太超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以及对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保全措施:一、2017年7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毕太超名下所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二、2017年7月18日,本院依法对你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肖新荣名下所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你单位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