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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璐娟、牛安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璐娟,牛安库,牛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璐娟,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牛安库,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牛文秀,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林璐娟与牛安库、牛文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0983.38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林璐娟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