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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黄友连、林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连,林清华,陶丽影,陈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473号申请执行人黄友连,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清华,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陶丽影,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永华,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350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友连与被执行人林清华、陶丽影、陈永华(2017)浙1081执4473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清华、陈永华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清华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温岭市大溪潘郎镇毛头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1993)第16003**号】。二、封被执行人陈永华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289号兴元大厦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城区115697、115696;土地证号:温国用(2004)第G070**号】。三、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