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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建立、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立,毛杰,平桂娟,毛启文,张昌杰,慈溪市长河镇星海杯厂,慈溪市长河昌杰包装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立,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毛杰,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平桂娟,女,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毛启文,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昌杰,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长河镇星海杯厂。经营者:毛杰,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老新街。经营地址: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老新街。被执行人:慈溪市长河昌杰包装用品厂。经营者:张昌杰,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长河镇沧北村。经营地址:慈溪市长河镇沧北村。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437号周建立诉毛杰、平桂娟、毛启文、张昌杰、慈溪市长河镇星海杯厂、慈溪市长河昌杰包装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杰、平桂娟、毛启文、张昌杰、慈溪市长河镇星海杯厂、慈溪市长河昌杰包装用品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建立599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345元,执行费839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