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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验与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验,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937号原告:张验,女,生于1974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元华一巷**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武,总经理。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法定代表人:于旭东,总经理。原告张验与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发现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变更,下落不明,进行了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 成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昌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