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验与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验,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937号原告:张验,女,生于1974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元华一巷**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武,总经理。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法定代表人:于旭东,总经理。原告张验与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发现被告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变更,下落不明,进行了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 成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昌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