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全哲植与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哲植,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581号原告:全哲植,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泉水委。被告: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宝仁,村主任。原告全哲植与被告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哲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全哲植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艳—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