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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钟小刚与何文权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刚,何文权,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140号原告:钟小刚,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文权,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琼,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钟小刚与被告何文权、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钟小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小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文权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小刚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代理审判员  曾德秀人民陪审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文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