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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李井杰、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杰,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121号之一被执行人:李井杰,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井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管贵强与李井杰、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井杰、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2040元,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井杰、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540元;或者查封、冻结李井杰、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若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