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秦锦龙与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锦龙,李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284号原告秦锦龙,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被告李盼盼,女,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锦龙诉被告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书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