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083号原告: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张锦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戎雯,女。被告:上海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由于本案经诉中调解后,原告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5元,按诉调对接规则收取40%计人民币2,006元,由原告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人民币1,003元由原告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上海浦东联合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审判员 包鸿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欣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