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1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南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11民初741号原告:湖南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西路238号。法定代表人:严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淑芳,女,1973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原告湖南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方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易姝 搜索“”